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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: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「一生一次」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,
符合下列條件者,於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,即可適用「一生一屋」優惠稅率,不受一次之限制:
一、個人「已享受按一生一次優惠稅率者」。
二、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.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.5公畝部分。
三、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,無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。
四、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。
五、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,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。
六、出售前5年內,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。
該局提醒民眾只要符合上述相關條件,可申請按10%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,以減輕購屋負擔,民眾如仍有疑義,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16969或3326181轉2388洽詢,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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